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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船舶应急处置
船舶发生以下情况,都应立即用VHF及其他一切有效手段告知周围船舶,并报告当地海事交管中心,同时悬挂船舶失控信号,鸣放声号。
任何采取的锚泊行动,抛锚地点都应避开禁止锚泊区。
(一)航行中失电
1.船头做好抛锚准备,启用应急操作系统,尽快查明失电原因;
2.应根据当时周围通航环境,立即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如抛锚、拖轮协助等),以尽量使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抛锚时要充分利用抛锚后船舶会向抛锚一侧偏转的规律,选择抛锚时机和先抛哪舷锚,并做到抛得出、刹得住。锚抛下着地后应立即刹住锚链,待船速降低,再根据实际情况慢慢松出足够的锚链。情况紧急时应抛双锚制动。
(二)航行中主机发生故障
1.船艏做好抛锚准备;
2.如系单螺旋桨船舶,应抓紧时机利用余速和舵效驶至安全水域抛锚;
3.如系双螺旋桨船中的一部主机发生故障,视故障情节轻重,或单车继续航行或择地抛锚;
4.如系顺流航行船舶,应迅速择地掉头抛锚后抢修;
5.如前方情节危急,对安全有威胁时,应立即抛锚制动,防止海损事故损失扩大。
(三)航行中舵机发生故障
1.立即使用应急舵,并慢车或停车,必要时倒车将船停住;
2.船头做好抛锚准备,并及时检修排除故障;
3.若应急舵也失灵,应根据当时的通航环境及危险程度,采取果断措施。如果舵机失灵时,有一定的舵角并正在偏转,在可能情况下待转至缓流水域抛锚;如果是顺流船,当转向一侧有利时则可就势掉头抛锚,如转向一侧不利则应及早全速倒车以抑制船势,必要时还可抛锚掉头。如果情况紧急,有碰撞危险时,应立即停车并全速倒车和抛锚,尽可能避免事故发生。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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