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海轮进出长江安全航行的基本要求
(一)长江是狭水道。海轮进出长江狭水道航行,应遵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保持高度警惕和正规瞭望,始终做到谨慎驾驶;
(二)海轮进出长江前,船舶应配备最新有效的图书资料,船长应充分考虑长江季节性变化,掌握流速和流态对船舶操纵的影响,督促相关人员对主辅机、锚机、舵机等关键航行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效用试验,确保处于良好正常状态;
(三)海轮进出长江应保持两部VHF畅通,及时报告船舶动态,采取有效手段,及时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以协调一致,确保安全;
必须保持一部VHF在16频道值守,并做到随时可接收各VTS中心的指令;
(四)船舶应始终使用安全航速行驶,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顺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5节,其他月份顺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3节;逆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2节;
宝塔水道下口(长江#136至#138浮)、尹公洲航段(长江#100红浮至#106红浮)、福姜沙南水道,顺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1节,逆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8节;
(五)在驶经桥区(无障碍桥墩除外)、渡运区域、长江#27浮至长江#32浮、福姜沙南水道和福姜沙北水道、长江#79浮至长江#86浮、长江#96浮至长江#106浮、长江#120浮至长江#126浮或受限水域航行时,须派专人瞭头,备锚航行。瞭头人员与驾驶台要密切保持联系,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并示意他船动态。上述关键航段、遇恶劣天气或视距接近或小于2000米、航行环境复杂等情况下,船长应监航或亲自操作;
在任何时候,值班驾驶员对航行安全无把握时,应及时报告船长,船长应监航或亲自操作;
(六)航行中遇能见度不良、大风、浓雾等突发性灾害天气时,应按应急预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选择安全水域抛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二、海轮避让的基本原则
(一)早发现,早判断,及时让;
(二)车让为主,舵让为辅;
(三)情况不明或意图不统一时,应及时大幅度降速或停车,必要时倒车;
(四)紧迫危险,避重就轻;
(五)为保护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水域污染、减少事故损失或危害程度的扩大,当碰撞危险不可避免而采取避让行动时,进出江海轮应:
[1] [2] [3]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