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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立 项
第九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符合需要、切实可行的原则,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计划。 第十条 交通部各部门根据职责和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制定、修订交通法规的,应当于计划年度前一年的十月份向法制工作部门提出立项建议。 其他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也可以向交通部法制工作部门提出立法建议。 第十一条 立项建议涉及部内多个部门职责的,可以由有关部联合提出立项建议;对于立项建议有分歧的,由法制工作部门协调提出建议,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部领导决定。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交通法规立项范围: (一)交通行政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内部管理事项、工作制度等; (二)对具体事项的通知、答复、批复等; (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 (四)有关工资、津贴标准的规定; (五)需要保密的事项; (六)依照立法法规定不属于交通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通法规的名称; (二)拟立项目是新制定还是修订; (三)立法目的、必要性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立法项目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 (五)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六)立法进度安排; (七)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和责任人; (八)发布机关。 立项建议应当由建议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十四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根据立法计划的编制原则,从以下方面对立项建议进行汇总研究,拟定交通部年度立法计划: (一)是否符合交通部近期和年度中心工作要求; (二)交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立项建议是否符合交通法规体系框架的要求; (三)立法事项是否属于应当通过立法予以规范的范畴; (四)法规之间是否相互衔接,内容有无重复交叉; (五)立法时机是否成熟; (六)立法计划的总体安排是否切实可行。 第十五条 立法计划分为一类立法项目和二类立法项目。 一类立法项目,是指应当在年内完成的立法项目,即法律送审稿、行政法规送审稿在年内上报国务院,规章在年内公布。 二类立法项目,是指年内研究起草,适时报审的立法项目。 第十六条 立法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项目名称; (二)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和责任人; (三)报部法制工作部门审核时间; (四)报部务会议审议时间或者上报国务院时间; (五)其它需要写明的内容。 第十七条 交通部年度立法计划经主管部领导审核后,报交通部部务会议(以下简称部务会议)审议,以交通部文件印发执行。 交通部年度立法计划是开展交通年度立法工作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各部门应当按照立法计划规定的时间完成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对年度立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定期予以通报。 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增加或者减少立法项目的,部内有关部门应当提出变更立法计划的建议并会商法制工作部门,报主管法制工作的部领导和分管其业务的部领导批准后,由法制工作部门对立法计划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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