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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4 9:4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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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城[2006]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目前,出租汽车行业非法营运车辆(以下简称“黑车”)问题日益突出,严重侵害了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影响了行业与社会的稳定,社会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工作的重要批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要求,为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监管,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秩序,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于2006年5月至11月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为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监管,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秩序,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5月至11月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现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认真落实国办发[2004]81号文件要求,加大对“黑车”等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改善出租汽车营运环境,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合法权益,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全面清除非法营运的轿车、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无营运证照、伪造营运证照客运车辆、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从事非法营运的社会车辆;
    (二)坚决查处和打击有组织的“黑车”营运团伙;
    (三)严肃查处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黑车”“保护伞”的公务人员;
    (四)建立健全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执法队伍和工作长效机制,使出租汽车营运环境和客运市场秩序明显改观。
    三、实施步骤
    各地要集中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重点地区“黑车”的查处力度,改善经营环境,保障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专项整治行动分宣传发动、全面整治、检查验收、巩固成果四个阶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本省(区、市)内的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部署和督查,并将整治情况及时上报全国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办公室。全国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办公室,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对于督查不合格的地区,全国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办公室将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予整改或经检查仍不合格的,将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四、部门分工与职责
    建设(城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负责对黑车、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公安机关: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负责打击非法运营黑恶势力,规范交通管理执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交通秩序;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发生的暴力抗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监察、纠风部门:负责查处政府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谋取私利、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等违纪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运营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认出租汽车行业的各类市场主体资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经营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
交通部门:参与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对黑车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开展专项行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统一到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上来,把行动统一到专项行动的部署和要求上来,把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下大力气抓紧抓好,切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5]102号),在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下设全国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办公室(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办公室合署办公),办公室设在建设部,由建设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工商总局、交通部等部委有关同志组成。具体负责对全国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形成合力。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步骤和措施,做出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三)依法监管,联合执法。各地要把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建立健全打击 “黑车”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机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建设(城管)、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队伍,统一行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同时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加大对“黑车”的打击力度。要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遏制“黑车”的生存空间。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建议,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四)加强宣传,正面引导。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宣传有关的法规政策,讲清政策界限,讲明从事“黑车”非法营运的危害,通过宣传,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和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自觉抵制“黑车”、举报“黑车”、不坐“黑车”。各地要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查破“黑车”案件的群众,要给予奖励。
    (五)巩固成果,长效管理。通过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积极探索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效措施,切实提高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的能力。通过各地的共同努力,逐步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建设(城管)、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联合执法,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的长效工作机制,防止“黑车”等非法营运活动出现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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